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条禁令》

发布时间:2010-02-20

发布时间:2010-02-23 21:27:02


   为进一步严肃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和工作纪律,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省法院研究制定“十条禁令”。现印发全省法院,请遵照执行,并欢迎广大网民监督。

  十条禁令的内容现予公布:

   一、严禁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和有案不立、不执、拖延办案;
   二、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所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钱物,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宴请、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三、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上的便利参与营利性活动及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就业、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代理人,向律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借用钱物,要求其报销各种费用;
   五、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资产评估、拍卖机构;
   六、严禁违反规定插手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下级法院办案;
   七、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八、严禁滥用械具,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对当事人、申诉人、上访人采取冷、横、硬、推、拖等不负责任的态度;
   九、严禁酒后驾车、开庭、执行公务及在工作时间饮酒;
   十、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与婚丧嫁娶、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其他公车私用行为。

   违反“十条禁令”的,一律先停职检查,再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文章出处:河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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