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伤——和谐社会的追求

  发布时间:2009-10-16 10:37:44


目前,离婚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会伤及社会。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重视离婚审判,追求离婚无伤。

离婚无伤,就是要使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

离婚无伤要求审判人员做到识别婚姻和治理婚姻。识别婚姻,就是能够通过各种离婚表象,看到婚姻的实质,了解婚姻的症结所在。治理婚姻,就是针对不同的婚姻特性,采取相应的处理办法和措施。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具有识别婚姻与治理婚姻的双重技能。

婚姻家庭和社会是密切相关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家庭开始,只有家庭和谐,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因此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重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离婚无伤”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离婚审判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离婚诉讼案件审判过程中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做到当事人不因离婚伤害子女,尽量避免在可能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的关键时期离婚;对于确实需要离婚的,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离婚问题,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第二,要做到不因离婚伤害他方,包括精神伤害与物质伤害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感情伤害(精神伤害)减小到最小程度,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不愿意离婚理由充分,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理由的,法院应当做原告工作,调解和好,如果调解无效,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对于需要判决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婚姻的本质,维持婚姻的弊端,解除婚姻的前景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劝说工作,消除和减轻当事人对离婚的恐惧和压力,并兼采离婚赔偿等制度,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使当事人能够从思想上接受离婚的现实。对于思想一时转不过弯的,应当多作工作,不能草率判决。二是要把因离婚对另一方的经济损害(物质伤害)减少到最小程度。我国现行婚姻法和相关法律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离婚衡平机制,人民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些离婚衡平机制,保护弱势离婚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第三,要做到不因离婚伤害社会。一是不因离婚酿成社会矛盾,发生危及社会安宁的恶果。从现实生活来看,婚姻案件发生率高、存在面广、恶性转化快、连带问题多,稍不注意,则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平安家庭的重要内容。二是不因离婚破坏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俗就是要坚持既不能因道德限制离婚,也不能因离婚而漠视道德,败坏社会风俗,做到法律与道德统一。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以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为目标,充分考虑裁判的导向作用,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审判工作维护健康稳定高尚的婚姻家庭关系。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家庭不稳则社会不稳,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目标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审判技巧,以离婚条件为基础,在适用离婚条件上,针对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件,做一些适当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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