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营救”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的同伙,竟然刺伤警、砸坏警车、抢走嫌疑人,2009年9月21日上午,南召县法院对此这起恶性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今年4月12日下午,同在南召县城关镇卖菜的崔某与吴某发生争执,崔某的儿子仵某某、仵帅得知后,带王某等人到场对吴进行殴打。南召县公安局马、李两警官出警后,见王某腰里掖着一把刀,二人先把刀夺下,急用警车将浑身是血的吴某送到医院抢救。两警官安置好受害人后,又见仵帅、王少飞及仵某某、王某、孙某、李某(四人均在逃)等人也赶到医院,即把先前持刀、涉嫌参与打架的王某带到警车上,接着传唤孙某时,遭到仵某某等人暴力袭击,几人对马警官拳打脚踢致其倒地,仵某某用匕首将其左腰部扎伤(经鉴定系重伤),李某、孙某等又把警车玻璃砸烂、护栏掰开,抢走车上的王某后逃跑。当晚,仵帅等人潜逃至潘中峰的住处,潘为其提供饮食及住所,次日租车将其送走。
2009年5月26日,仵帅被抓获。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仵帅、王小飞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重伤,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潘中峰明知是犯罪的人仍然帮助其藏匿构成窝藏罪,根据几人在案件中的作用,判处仵帅有期徒刑二年;王少飞、潘中峰有期徒刑各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