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前我国法律中,对好意同乘的性质、出现事故后责任的承担,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争议很大,做法不一。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好意同乘的概念及及认定
所谓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驾驶者(包括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出于好意,邀请或同意他人(同乘者、搭乘者)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认定好意同乘以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同乘行为必须是无偿。究竟何谓“有偿”,何谓“无偿”,必须看驾乘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同乘者与驾驶者必须出于两个不同的目的。驾驶者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所有者的车辆,这是好意同乘与专程运送的区别。
第三,同乘者须经保有者同意。同乘者的同乘行为若未经驾驶者的同意,则因两者不具备意思表示,不构成好意同乘关系。
第四,乘坐的车辆不是营运中的客运车辆。否则,则按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来处理。
二、好意同乘的性质
好意同乘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性质上与请客吃饭、无偿援助一样,属于一种好意施惠的行为。
驾驶者邀请或同意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是出于与人方便好意的及增进情谊的目的。但是他没有将搭车者必须送至目的地的义务,他有可能遇到急事时掉头回转,把搭车人又抛至路边,搭乘者不能主张驾驶者承担违约责任。驾驶者也不能因同乘者无偿乘坐其车辆,而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到伤害时,在搭乘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主张按不当得利或无因管理来对其赔偿。
三、好意同乘事故中中驾驶者与搭乘者的利益平衡
好意同乘的前提是“好意”和“无偿”。驾驶者出于好意与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法律应该保护驾驶者助人为乐的积极性。
利益总是附带着风险的,享受利益者也应该承担利益背后的风险。驾驶者放弃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收费)给同乘者,而同乘者没有支付报酬或任何的对价,是纯受利益的一方。如果在车辆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要求驾驶者(有时驾驶者本身遭受的损失更大)为自己的“好意”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而同乘者逃避了对驾驶者让度的那部分利益附带的风险,对驾驶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况且由于驾驶者与搭乘者处于同一车上,驾驶者在驾驶的过程中,对搭乘者安全通常尽了与自己相同的注意义务,一般不存在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发生事故的原因,可能由于驾驶人的过失,也可能第三人造成的,也有可能是机动车运行的固有危险(如高温下持续行驶汽车自燃、路面泥泞打滑或者路面状况不明而爆胎等)。此时完全让驾驶者承担风险,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不符合社会道德。
同时,与搭乘者相比,驾驶者对机动车性能、自己的驾驶技能、运行中的风险及驾驶情况等情况的了解和控制,与搭乘者相比都处于优势状态。搭乘者虽然无偿乘车,但并不意味着自愿承担乘车的所有风险,驾驶者也不能置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在因驾乘者存在过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因驾驶者存在“好意”的行为动机,完全免除驾驶者的责任,对搭乘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四、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既不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不能按照有关客运合同纠纷来处理;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是特殊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进行归责。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案驾驶者责任应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如驾驶者无过错则可免责。
同时,为平衡驾驶者与同乘者之间的利益,好意同乘中的驾驶者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者的损害,在驾驶者不存在故意的情况下,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补偿额一般以不超过同乘者损失的50%为宜,且仅限于补偿其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五、好意同乘出现事故后几种情况的处理
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处理。
1、如驾驶者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按一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处理。仅驾驶者有过错的由驾驶者承担责任;同乘者也有过错的,由驾驶者与同乘者共同承担;如他人也有过错的则由三方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2.由于意外事故或紧急避险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损害的,如驾驶者尽到了注意义务无过错,可以免除责任;如果驾驶者有过错(如避险不当),可以适当降低驾驶者的补偿责任。
3、因驾驶者的过失导致的事故。如驾驶者不适宜驾驶(驾驶人饮酒、疲劳驾驶、或者无证驾驶)、机动车已出现故障而没有修理(如刹车有故障或部件已过了最长使用年限)、驾驶者操作不当等,导致交通事故致同乘者遭受损害的,驾驶者应该予以补偿;如果搭乘者明知存在上述安全隐患,仍然甘愿冒险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损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驾驶者的补偿责任。
4、驾驶者与同乘者事先有免责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免除驾驶者的责任;如果是由于驾驶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免除驾驶者的责任。
5、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其他车辆造成的,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驾驶者无需对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肇事者逃逸);驾驶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在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限额内承担补偿责任。
6、同乘者在车辆行驶途中参与驾驶或轮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者损害的,按照驾驶者与同乘者的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如果同乘者分担了驾驶者的部分燃料费、过路费等小额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费用又低于客运合同的费用,可以参照客运合同的赔偿标准,以适当低于该标准、高于单纯的好意同乘的标准确定。
8、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对施行AA制的同乘行为,应认为双方都是车辆使用人,不适用好意同乘。
9、如果驾驶者单纯为了搭乘者的利益(如专门免费运送搭乘者),则不构成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参照义务帮工、无偿合同损害赔偿案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