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6-09-06 08:58:44


    第一条 为规范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规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执行标的的方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法、规范、廉洁、文明的原则,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南召县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五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对不宜保管、数量不明、无法清场、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限制,或土地、房产权属不清等可能导致拍卖后难以交付的,可不上网拍卖。对法律禁止流通物、假冒伪劣产品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不得通过司法拍卖予以合法化。    

    第六条 对网络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在开拍前两个工作日之前向拍卖的人民法院进行申报,法院确认后,在拍品相应页面中明示。优先购买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按规定报名并交纳保证金,且自主决定是否参与竞价。具体参与方式按网络拍卖平台规则执行。

    第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

   (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

   (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

   (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

   (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九条 上网拍卖的执行标的应当是执行法院已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执行标的是动产,主要涉及二手车、原材料、机器设备等

   (一)二手车,主要调查核实权属、车牌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座位及排量、环保标准、燃料种类、初次登记日期、出产日期、行车里程、保险终止日期、技术状况、违章记录、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情况。

   (二)原材料,主要调查核实权属、品名、种类、型号、数量、检验合格、保管条件、拖欠费用、实物交割地点、方式及期限、是否含税、税种、出具发票、抵押或质押等情况。

   (三)机器设备,主要调查核实权属、名称、种类、型号、数量、检验合格、保管条件、租赁、实物交割地点、方式及期限、是否含税、税种、出具发票、抵押或质押等情况。

    第十一条 执行标的是不动产,主要涉及办公用房、住宅、商铺、土地等。

   (一)厂房、办公用房、住宅、商铺。主要调查核实待拍卖标的权属、具体地址、装修情况、室内动产、房屋结构、所在楼层、朝向、使用年限、权证号、土地性质、设计用途、配套物业、拖欠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情况等。

   (二)土地,主要调查核实待拍卖标的的权属、具体位置、四至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年限、土地性质、设计用途、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抵押情况等。

第十二条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根据拍卖、变卖工作中的需要,业务庭移送网络司法拍卖、变卖时,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网拍申请移送表,

   (二)查封裁定书、采取拍卖裁定书,

   (三)财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或确认价格材料依据,起拍价、增价幅度、评估价、保留价。

   (四)拍卖公告、拍卖须知、财产调查表、优先权人情况,

   (五)拍卖标的物的图片、视频资料,

   (六)上网拍卖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涉案财产存在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支付、执行异议等未作处理的,业务庭不宜将其移送拍卖。

    第十三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在收到拍卖标的物物相关资料后三日内,按照网络拍卖平台页面的提示要求,准确完整地上传拍卖所需资料。 并及时浏览拍卖情况,将竞拍结果反馈给执行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变卖公告期的规定    

    一拍:动产需提前15日发布,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提前30日发布;

    二拍:动产需提前7日发布,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提前15日发布;

    变卖:动产需提前7日发布,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提前15日发布;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状况,包括现场看样;    

   (二)详细了解拍卖公告内容和相关要求;    

   (三)详细了解拍卖须知或拍卖说明事项;    

   (四)详细了解竞价成交后的违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六)竞买人参与竞价时由网络随机给予代号匿名竞价;    

   (七)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八)竞买人竞得标的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其他应当注意了解的事项。    

    竞买人成功缴纳保证金后参与竞价,即视为对前款规定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约束。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时,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如果出现流拍,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一拍起拍价的20%;变卖价格等于二拍流拍价。拍卖保留价和降价拍卖幅度,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 竞拍的保证金数额由人民法院按照起拍价的5%至20%范围内确定。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所缴纳的拍卖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二十四小时内由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解除冻结。  

    第十八条 加价幅度的确定

    加价幅度应该经过合议庭合议后确定,起拍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2%;起拍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1%;起拍价为100万元以上的标的物,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起拍价的0.5%。

    第十九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中止拍卖:    

   (一)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暂缓或中止拍卖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可能存在错误,需要依法处理的;    

   (三)拟拍卖的标的有重大瑕疵未告知,需要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应当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拍卖: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拟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其他应当撤回拍卖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届满后,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启动拍卖程序,由竞买人按照约定的出价幅度输入出价金额进行竞价。

    第二十二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个小时,由出价最高且达到或超过保留价者竞得。    

    第二十三条  在网络拍卖程序启动后,为充分竞价,防止在预设截止时间前竞价拥堵,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延期报价功能,在预定截止时间前两分钟有新的应价的,竞价时间自动延展五分钟,直到没有人竞价为止。

    第二十四条 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设置了优先权保护功能。执行法院应当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予以确认,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设定的对应选项上予以明示。经通知未申请确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当有最高应价并超过保留价时,网络司法拍卖系统自动征询优先购买权人的意见。优先权人在同等应价时享有优先权。若竞买人继续出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应价的,由出价高的竞买人竞得。优先购买权人在规定时限内不应价的,视为弃权。    

    有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继续竞价,价高者得。均不竞价的,可以由网络自动抽签确定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余款后,网络拍卖管理员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由执行部门制作法律文书,并交付财产。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一拍流拍后应当在30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

    第三十条 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人民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    

    第三十一条 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第三十二条 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相关财产按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缴纳尾款的,从所缴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参照本制度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员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四)相关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三十五条 网络拍卖管理员负责以下工作:    

   (一)管理本院网络拍卖平台、监督网上拍卖活动;

   (二)根据执行部门要求和网络平台提示上传拍卖资料;

   (三)协助执行人员接待咨询及现场看样;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提交拍卖流拍报告;  

   (五)向执行部门移交网络拍卖的相关资料;    

   (六)处理与拍卖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在网拍中,执行法院应当注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在视频图片、视频解说词及拍品情况介绍中,适当隐去拍品及权利人信息。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网拍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工作有其他规定的,则适用最高人法院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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