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 南召县公安局
召法发〔2018〕11 号
关于印发《建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协作查控被执行人及财产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法院各庭、科、室、局、处,县公安局各队、科、室:
《建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协作查控被执行人及财产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经南召县人民法院、南召县公安局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召县人民法院 南召县公安局
2018年7月24日
南召县人民法院 南召县公安局
关于建立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协作查控被执行人及财产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效率,加大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过程中“查人控车”等事项的力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执行长效机制,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纪委、中组部等十九部委《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及《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协助人民法院做好车辆查控工作的通知》《南阳市解决执行难联动单位职责细化》等文件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作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协助执行的具体要求,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实现执行中的横向联动,构建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的长效机制。
二、协作联络制度
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分别设在法院执行局和公安局法制室。协助执行事项统一由法院的执行局与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接,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络员负责各自单位协作事项的集中、协调、督办和协作双方信息材料的收发与反馈,应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准确。
三、联席会议制度
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立案工作或其他重大疑难协助执行事项,由法院执行局和公安局法制室共同组织联席会议,召集相关部门骨干人员召开研讨会,会商解决方案,破解协作难题。会议的发起由联络员负责。
联席会议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法院和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四、全面协作机制
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协助执行事宜中,实行全方位、立体化协作。
(一)快速查询
1. 基本信息查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头像等个人信息及车辆信息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执行人员工作证(复印件)后,应即时办理,当场反馈。确实不能当场反馈的应在3日内办结后书面反馈人民法院。
上述查询事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可直接到公安机关的户籍、车辆管理部门予以办理。
2. 活动轨迹查询。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被执行人及车辆的活动轨迹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文书、证明被执行人及车辆相关的必要材料后,及时填写《信息查询登记表》;公安机关将查询信息综合研判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不得以打印、拷贝、拍照等形式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查询信息。
(二)临时布控。对人民法院决定拘传、拘留的被执行人等,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拘传票、拘留决定书副本后,按规定填写《临时布控审批表》,并由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上报市局情报中心在省内进行临时布控。
被查控人员经信息系统预警或被公安执法人员执勤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先行控制并立即通报人民法院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当事人对被执行人的现场指认或110报警,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现场控制被执行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
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即时派员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控制手续。人民法院赶赴现场时间,县城内不超过2个小时,县域内不超过4个小时,本市内不超过8个小时,本省内不超过24小时。
被执行人被抓获或人民法院认为无需对被执行人继续布控的,应立即告知公安机关,及时撤销临控措施,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三)车辆查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应向公安机关提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副本。公安机关应将上述车辆信息录入相关车辆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指挥系统,限制其转让过户或新增抵押登记,并在办理车辆年检、转移登记时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车辆后先行控制并即时通知人民法院办理移交处置手续。人民法院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参照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
(四)送所羁押。对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部门、拘留所等见到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后,即时办理,及时便捷地接收,不得推诿、拖延、拒绝。
拘留所接到人民法院的被拘留人时被拘留人因患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拘留所应出具书面不予收押手续,交人民法院自行处置。不适合羁押的疾病种类由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
拘留所接收到人民法院的被拘留人时,要注明接收的日、时,按照人民法院决定的拘留天数,对被执行人实际羁押,不得提前解除。
(五)拒执立案。对于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人控告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即时接收移送或控告材料,并进行审查,3日内作出立案手续或不予立案决定,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或控告人。
(六)及时追逃。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对嫌疑人逃离的,应立即上网追逃。
(七)出警处置。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遭遇暴力抗法的警情,应立即派警处置;对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要根据请求及时调度增援警力。
(八)其他协作。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册的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对被失信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五、协作激励机制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实行联动协作激励机制,参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给予公安协作部门一定的办案经费补助。
六、协作工作纪律
1.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给当事人等通风报信、泄露执行工作信息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派员到场办理移交手续,而人民法院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办理的,公安机关可解除控制、查控措施。因协助查控人员、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4.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或申请人控告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当事人自诉后,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确定有罪,应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责任倒查。
5. 公安机关协助办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公安干警,由公安机关予以嘉奖。
七、其他协作要求
1. 在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期间,人民法院已经自行执行了委托事项或者撤销了委托事项,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取消一切协助措施。
2. 县法院、县公安局在上级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和支持下,应逐步建设专网连线,实现信息共享。
3. 联动协作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工作细则,由县法院商同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另行制订。
4.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