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17-08-28 17:20:37


苗金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申请人提起自诉,控告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南召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于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苗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终本结案。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苗某某下落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2017)豫1321执恢34号执行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并电话中向苗某某释明相关执行法律与形势,但苗某某一直不到本院接收执行调查。申请人赵某无奈之下,依法提起自诉,控告被执行人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4月11日,苗某某被依法拘留,经执行法官批评教育后认真悔罪,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全部债务。之后,申请人撤回了刑事自诉。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被尊重,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本案以自诉启动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为今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广阔的思路。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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