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三)

发布时间:2017-08-28 17:17:19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河北某厂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对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判处刑事罚金。

(一)基本案情

    南召县兴隆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宁晋县浩飞填充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召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上诉。2016年4月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3民终103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被告系赵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仍拒不履行,经查明,被告工厂正常经营,月收入约4万元,有流动资金和产品与原材料,并于2017年5月出资20余万元购置奥迪A6车一辆。

    2017年6月2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远赴河北宁晋县,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拘留。次日,原告人南召县兴隆石业有限公司以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控诉。迫于刑事制裁的压力,2016年6月23日,赵某某指令厂内财务人员将相关债务履行完毕。2017年7月3日开庭时,赵某某主动认罪,取得申请人谅解,鉴于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进行补救,为不过度影响企业经营,当庭宣布被告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错误的估计当前执行形势,错以为自己远离执行法院,错以为执行法院不会为10万元左右的标的额即下大力气执行,也对执行的强制性没有清晰的认识。被告人的错误认识使自己尝到了恶果。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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