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国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长期躲避执行。申请人提起自诉,控告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
(一)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惠国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南召民商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某某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2016年6月27日,因被执行人惠国松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2016年7月7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惠国松下落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2016)豫1321执恢40号执行案。恢复执行后,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并电话中向惠国松释明相关执行法律与形势,但惠国松一直不到本院接收执行调查。2017年1月,申请人陈某某无奈之下,依法提起自诉,控告被执行人惠国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1月24日,惠国松被依法拘留,经执行法官批评教育后认真悔罪,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三日内履行了全部债务。之后,申请人撤回了刑事自诉。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应被尊重,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则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本案以自诉启动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债务,为今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了广阔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