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7-08-28 17:14:35


杨书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杨书军之子杨某某在江苏省江阴市新城区惠鑫机械厂上班期间死亡。该厂与被告人杨书军夫妇签订赔偿协议,共赔付杨某某死亡各项赔偿款61.80万元。杨书军分配给杨某某之妻王某10万元,其余部分自己占有。王某认为赔偿款分配不公,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9月5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南皇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判令杨书军夫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文莹支付4648.71元,向杨某甲(杨某某儿子)支付131087.29元,向杨某乙(杨某某女儿)支付135947.50元,因杨某甲、杨某乙未成年,该二人应得份额给付王某保管。判决生效后,杨书军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无奈之下,于2012年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经查,被执行人杨书军于2010年8月17日在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40万元,3天后即全部取出转移隐藏,之后外出躲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6年9月17日,南召县公安局以杨书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将其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到案后,经执行法官和刑事法官批评教育,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积极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2017年2月1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决杨书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错以为将金钱自银行取出法院即无法执行,错以为本人外出不归即可躲避执行,错以为躲避一两年法院即会放弃执行。被告人的错误认识使自己尝到了恶果。事实证明,财产是无法彻底隐藏的,行踪也是无法彻底隐藏的,法院执行部门更不会突击一段无果后就放弃。被执行人应认真反思,原本只是民事纠纷,万万不要因为拒不执行的错误行为,而上升到涉嫌刑事犯罪,否则,必然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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