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家住湖北省大冶市罗家桥的刘某来到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执法如山扶正义 办案廉明为人民”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谢谢南召法官为我们主持公道”,刘某感激地说。
2014年9月15日,刘某与南召县一家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公司在南召县城郊乡开发建设寺院一处,由刘某承建, 2014年10月13日,在该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刘某与该公司发生纠纷,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李某某将原告所有的鄂BXXXX2号车辆扣押于该项目工地,并交由沙某等二人看管。刘某多次讨要轿车无果,遂将该公司和李某某起诉到南召法院。
该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之间系工程承包合同关系,本公司未扣押原告的车辆。鄂BXXXX2车辆的钥匙仍在原告手里,由原告控制,不存在扣押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李某的辩护意见同上。
法院对鄂BXXXX2号车辆停车现场进行现场勘验,证实看车人沙某受雇于被告李某某,言明未经李某某许可,不得开走鄂BXXXX2号车辆。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原告刘某是鄂BXXXX2号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车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权,被告李某某擅自扣押原告刘某所有的鄂BXXXX2号车辆应予返还。被告李某某辩称未扣押鄂B5CF32号车辆,与事实不符,故辩称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判决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所有的鄂BXXXX2号车辆一台。
拿到判决书的刘某当即从湖北赶来,把送锦旗给法官,并当面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我一个外地人在这儿人生地不熟,多谢法官为我要回车,我每天都得用车,没有车干什么都不方便,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