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延平,女,生于1968年4月15日,身份证号41292********,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白土岗镇旬朵村小贺庄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04)南召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判处尹延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人尹延平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本院司法技术科委托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的专家鉴定,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尹延平患类风湿关节炎,双手关节僵直、畸形,功能障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决定对被告人尹延平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4】319号文件要求,对被告人尹延平暂予监外执行予以公示,公示期限自2014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6日止(公示三天)。
如有异议,可直接向本院审监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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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