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棵桐树 判刑一年零仨月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4-11-24 15:43:39


    为了责任田里一棵桐树的归属问题,王某和同村的李某一家大打出手,打伤两人,王某逃逸,抓捕归案后被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19814.13元。

    2012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王某与同村村民李某丁在南召县皇后乡潘坪村大庄组的后河地里,因为责任田里一棵桐树的归属问题发生争吵,李某丁的两个侄子李某丙与李某甲闻讯后也赶到现场,并与李某丁一起与王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某从腰中掏出一把菜刀将李某甲头部、面部及左手食指砍伤;将李某丙头部、面部、左背部及右膝部砍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系轻伤一级;李某丙的损伤系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外逃,2014年3月27日,王某被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杨寨派出所民警抓获。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南召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系农民。二人受伤后,均在河南红阳机械厂职工医院住院治疗,李某甲共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5965.63元,住院期间由其父亲李某乙(农民)护理。李某丙共住院17天,支出医疗费用人民币4757.50元。住院期间由其妻尚某某(农民)护理。

    南召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系民间纠纷所引发,可酌定对王某从轻处罚。因王某的犯罪行为给二位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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