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法院:巡回审判庭开到家门口

  发布时间:2014-05-28 11:31:50





    因当事人在车祸中受伤后行动不便,5月27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马市坪法庭到崔庄乡前河村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审理马中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被告李玉蛟驾驶豫小型客车在南召县城郊乡前庄路口调头时,与原告马中方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马中方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李玉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中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马中方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最近一次出院诊断为左小腿离断术后、左小腿外固定架遗留。住院期间由亲属李艺东、杨省二人护理,现在家中休养,由家人护理。事故前马中方从事运输业。事故车辆豫A66J09号小型客车为被告李玉蛟所有,该车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玉蛟向原告支付80000元。

    虽然天气炎热,但村民们对案件很关注,纷纷到现场旁听。

    因原告腿部受伤,行动不便,法官帮助其到庭审现场。考虑到原告尚未伤愈,不宜长时间日晒,法庭同意原告撑伞参与庭审的请求。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赔偿问题展开争辩,保险公司认为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马中方要求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过高,住宿费无票据;被告李玉蛟的代理人认为被告也是受害人,马中方应先由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再由被告承担责任。

    南召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及公安机关对事故的认定,原、被告均无争议,故原告因此事故已经发生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豫A66J09号小型客车投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李玉蛟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玉蛟按70﹪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解称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符,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未制定明确规定,故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李玉蛟所驾驶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剩余损失以原被告按照3:7的比例分担,被告李玉蛟应支付原告45760元(已履行)。

    庭审结束了,旁观的村民对法院到当事人家门口开庭的巡回审判很欢迎,前河村村支书曹金来说,法院到村里开庭,能让更多的老百姓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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