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坠楼致残 民工获赔32万

  发布时间:2014-04-10 11:22:52


    一农民工在二楼施工时坠落一楼致残,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以大小雇主存在过错为由调解雇主赔偿伤者各项损失32万元。4月9日,农民工已到手赔偿金22万元。

    2012年,小雇主杜某承包了大雇主孙某工地上的木工活,约定工价为每平方米45元。小雇主杜某又喊上农民工兰某等四人干活。2012年7月3日上午8时左右,兰某站在二楼窗户上掘预制板时,从二楼窗户坠落,摔在了一楼院内的砖堆上受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二级伤残,兰某遂一纸诉状递至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两个雇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1974元。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兰某为小雇主杜某干木工活,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杜某对兰某在提供劳务中可能受到的损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大雇主孙某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杜某,对原告损害的形成未尽到审慎的选任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某在提供劳务时自身也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损害的形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4月4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协调三方签署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孙某赔偿兰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含住院期间护理费与定残后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2万元;杜某赔偿兰某各项损失20万元。

    该案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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