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采取有力的执行措施,圆满执结一起时间长达三十多年纠纷的民事侵权案件,该案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拒绝报告财产被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罚款一万元。
该案申请执行人系南召县留山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为与供销社相邻的的住户王某某,1979年,申请人建库房时,与被申请人王某某及其两位兄长发生宅基纠纷,申请人诉至法院,法院于1981年3月作出了留山供销社按当时地基兴建库房,王某某不得干涉等项判决,王某某对判决不服,但未上诉。2009年10月1日,王某某将留山供销社东南面与其相邻处长1.48米、高2米的二四红砖院墙扒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未果,留山供销社提起诉讼。2012年农历2月,王某某在留山供销社的东南角院内栽种辛夷树苗6棵,现在还有5棵。留山供销社依法起诉后,经南召县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判令王某某恢复扒毁的院墙,移除非法所植树木。
留山供销社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先后向王某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王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判决。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及执行局领导做了大量说服工作,王某某均置若罔闻,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了上述决定。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王某某抗拒执行,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中国是法治国家,任何人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法律犹如高压线,触碰必将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