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的两名被告人来到南召县一深山区乡镇非法采伐珍贵植物红豆杉,在他们采伐之后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预谋后,驾驶豫CJxxxx号面包车从洛阳市嵩县来到南召县马市坪乡焦园村花坪组龙潭沟,在当地村民李某甲(另案处理)的指引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携带十字镐、镂子锯等工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六株,该六株红豆杉的高和地径分别为:1.5米,2厘米;1.6米,3厘米;1.6米,3厘米;1.9米,6厘米;2.2米,9厘米;1.2米,20厘米。当晚18时许,谢某某、李某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赃物起出。经南召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及西峡县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查获的六株树木均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预谋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六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能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对其居住社区调查,对二被告人使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