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怠于追要借款 抵押证件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4-02-24 09:36:10


    赵某在农行借款,王某以本人的土地证、房权证为该借款在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赵某没有按时还款,银行既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未向王某主张担保物权,王某要求归还证件遭拒,依法维权获支持。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判定房管局返还王某证件。

   2001年1月9日,赵某与农行南召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同日王某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南召县房管局出具抵押具结书,并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至南召县房管局。2005年农行南召支行就该笔借款起诉赵某并达成还款协议,后赵某未履行协议,农行南召支行也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王某认为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向法院起诉要求农行南召支行和房管局返还证书原件。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用自己的房地产为赵某借款,在南召县房管局为农行南召支行进行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赵某未按期归还本息,经法院达成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至今达七年之久,赵某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农行南召支行既未向法院申请执行,也未向王某主张担保物权,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农行南召支行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其抵押权已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依法判决南召县房管局返还给王某证书原件。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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