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晚上在地头等待收割小麦,谁知却遭遇飞来横祸,竟被收割机倒车时碾伤致残。为赔偿一事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四万元。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32539.8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5月30日晚9时许,被告程某某无证驾驶收割机在南召县小店乡杨庄村拐角东组余某某麦地收割小麦,倒车时将在此地等待收割的原告樊某某碾伤。伤后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骨盆骨折,2、创伤性休克,共住院123天,住院期间一人护理,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该鉴定支付鉴定费700元。
2012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20732元/年;2012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524.94元/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驾驶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不慎碾伤原告身体,造成原告损失,对其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施工现场安全意识不强,对造成自己的损害亦存一定过失,应减轻被告相应责任。原告樊某某的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5674.82元.被告赔付80%即28539.86元。被告的过失造成原告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4000元。原告要求的交通费,无证据,不予支持。以上被告程某某应赔偿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539.86元。经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