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需要鉴定的内容通常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输赢的关键证据,有时候鉴定方向错了,整个案件也就跟着错了,因此,对于文书鉴定的委托一定要细之又细,才能做到准确无误。近日,一起案件在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技术科人员细致、耐心的工作中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情是这样的:原告以一份房产协议起诉被告要求还房,庭审中被告也拿出一份协议,两份协议签名字迹都相同,内容却大为不同,且双方都声称自己持有的为原件,原告称并未在被告所持有的房产协议上签名,遂申请笔迹的同一性鉴定。技术科人员在收到案件后没有简单的按委托项目对外鉴定,而是先对鉴定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审查中依据经验发现,原告申请鉴定的被告所持有的房产协议乃是一份伪造件,是用现在先进的彩色复印技术,签名和指纹都为原版,只是内容更改了,如果单单进行同一性鉴定,结论必定对原告不利,最终可能导致整个案件的错误判决。经向被告释明,依据纸张的厚薄,彩印的指纹与原件色泽有差别等存在问题,“心虚”的当事人不再要求鉴定,案件以调解结案。
在办案中,南召县法院技术科办案人员及时行使释明权,告知伪造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告知申请人选择正确的鉴定方向,以免走入误区,并力争以调解结案,以便减少诉累,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