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小三姓名刻在墓碑上,构成重婚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3-10-10 15:06:43


    近日,南召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调解一起因重婚导致的离婚纠纷案,构成重婚的男方程某在离婚时一次性支付给女方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程某在外经商期间邂逅女性李某,二人日久生情,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在为程某已去世的母亲立墓碑时,程某将李某作为自己的妻子将其名字刻在母亲的墓碑上,程某的合法妻子王某以程某涉嫌重婚罪向司法机关举报,程某经商地法院以程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后程某向南召法院起诉,请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同意离婚,但请求程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向程某指出,因其重婚问题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王某的请求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希望双方念及之前的夫妻之情,协商解决离婚中的相关问题。之后,经过法庭耐心的做调解工作,程某、王某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协商一致,同时程某当庭一次性支付给王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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