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下午,原告李军从南召法院法官手中接过12000元赔偿款,一起长达三年的林业行政赔偿案,以南召县林业局与当事人握手和解而划上圆满的句号,这是南召法院利用协调机制成功化解的又一起行政赔偿案。
2007年9月21日,南召县林业局扣押原告李军木材270根,同时扣留木材运输证一份、育林金票据两份。李军以南召县林业局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南召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返还坑木材。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南召县法院遂作出“确认被告扣押行为违法,应返还原告木材270根”的一审判决。县林业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08年4月,原告认为被告扣押的木材裂缝,失去使用价值,向南召县林业局提出赔偿请求,林业局超期未作处理。李军遂于2008年6月向南召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提出申请对扣押的木材价值进行鉴定。2009年6月,鉴定部门出具报告认定坑木价值16070元。林业局对该鉴定不服,提出异议并欲申请重新鉴定。
办案法官为避免当事人之间利用鉴定拖延时间,加大情绪对立,启用了行政协调机制这一“法宝”化解纠纷,通过给林业局明法析理,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可提升政府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同时通过合议庭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也使原告认识到调解结案利大于弊,而且便于履行,遂主动放弃部分请求。经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了林业局两天内一次性赔偿李军各种损失12000元的协议。如期履行后,原告感激万分林业局也高度评价法官工作细致入微,认真负责。一起三年的纠纷案,通过行政协调机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