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利用假身份证,通过先多次履行小额合同,取得生意伙伴信任后,诈骗价值30余万货物逃逸。7月2日上午,被抓获的徐某被南召县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11月,河南商丘市睢阳区临河乡农民徐道善,窜至南阳市花生米集散地——南召县皇路店镇,谎称自己叫徐培源,与商户张红(化名)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红垫资帮其收购花生,每斤支付张某一定劳务费。开始几笔小额合同,他积极履约,逐渐骗取了张红的信任,认为他很“实诚”。随后徐道善介绍商人周某、田某到张红处,由其担保,在未付完款的情况下拉走价值13万余元花生米。徐又让张红发价值17万元货物共27吨,留下其“合伙人”刘某,待其到家将货款打到张红账户后,再让刘某走。2月6日晚,刘某借外出吃饭之际逃走。张红赶到新乡找到徐道善和刘某,徐无奈以徐培源名义给张红出具了306000元的欠条。张红后联系不上徐某,发觉上当后报案。2008年9月19日,被网上通缉的徐道善在新疆被乘警抓获,他承认把周某、田某部分欠款据为己有。
南召法院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先以履行小额合同获取对方信任,继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