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女教师高某车祸致残,曾经轻盈美丽的身影如今不得不与拐杖相伴,一起受伤的还有高某的丈夫和孩子,天降大祸落到身上,偏偏车祸过后的赔偿款又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一家三口欲哭无泪。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法官段显成不辞辛劳多次奔波,并在高某心怀怨恨想要报复的时候,耐心地给她讲解法律知识,劝她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6月4日上午,段显成法官将最后一笔赔偿款36800元送到高某家中。高某激动地说,“在我受伤无助的时候,是南召县法院的段法官给我带来了希望,感谢段法官,从段法官身上我看到了人民法院主持公道,济贫扶弱的正义力量!我代表我们一家人向人民的好法官致敬!”
2010年9月24日18时20分许,被告胡某驾驶货车沿国道207线自南向北行驶至南召县白土岗镇阳坡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的由原告邢某(高某丈夫)驾驶、载乘原告高某及儿子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损坏,原告邢某、高某及女儿受伤,其中高某伤情严重。
事故发生后,被告胡某已支付原告方16000元,为其他赔偿费用,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因为被告的货车投保有交强险,根据原告申请,法院依法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243531.79元。
被告胡某辩称,1、本人系受朋友郭某请托,开车送其去为朋友修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形成了帮工关系,应追加郭某为被告,原告损失应由郭某赔偿。2、事故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因被告胡某是无证驾驶,故该公司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过高。3、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原告伤残鉴定费。
原告高某、被告胡某及保险公司三方协商,由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司法所委托南阳万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同年7月27日作出(2011)临鉴字第09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是,高某伤残程度已达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三人受伤。经认定,被告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就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起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胡某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胡某赔偿。
保险公司以胡某无证驾驶为由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4月南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后,保险公司把赔偿款打到了高某的账户。但胡某的赔偿款迟迟不能到位,高某情绪激动,甚至想到北京告状,段显成法官多次去给高某做思想工作,要她不要着急,要相信法律一定会还给她一个公道。经过办案法官多次协商,竭力为当事人调解,胡某最终将赔偿款交到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