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2515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执行人张倩向本院申请生活费,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保留2025年9月至2026年9月,1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现将案款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张倩委托代理人黄庭钰银行帐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