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2591号
关于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执行人杨民向本院申请生活费,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保留2026年3月至2026年9月,7个月的生活费,共计8400元。现将案款8400元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杨民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