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217号
关于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南召惠丰地毯有限公司、南召县鸭河桃花岛旅游有限公司、巩建华、尹俊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南仲裁字第35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执行人巩建华、尹俊超向本院申请生活费,故同意按照当事双方协商确定的保留2025年9月至2026年8月,12个月的生活费,共计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现将案款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作为生活费发放给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淑云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