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李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豫1321诉前调书2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已查明担保人李国成为被执行人李海旺提供担保,现已冻结担保人李国成银行账户,现李国成申请保留2026年7-9月生活费6000元,故申请法院将案款发放至张绍荣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