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2311号
关于冯东伟与韩付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吕同军名下工资卡账户,现吕同军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10000元发放至案外人刘中华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