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货物出事故 货物损失车主陪

  发布时间:2012-05-25 16:27:05


    原告与被告签订货物合同后,被告就驾驶自家车辆为原告运送花生米。可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因爆胎车侧翻并被后面的来车相撞发生车祸,造成花生米被碾轧、浸泡,造成原告损失54403.20元。货主将车主告上法庭。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给原告邢某某花生米款53203.20元,搬运费1200元,共计54403.20元;本案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2010年4月10日,原告邢某某有花生米五吨,需要送往湖北省襄阳市,经找车主被告李某某协商,用其所有的豫RAxxxx号江淮箱式货车负责运输该货,原、被告双方于同日并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花生米五吨,二百六十件(其中大米40斤装60件,中米38斤装200件),自南召县皇路店镇运至湖北省襄阳市许某某处。约定运输费每吨100元,即500元运输费,中途货物丢失或雨淋,由乙方(被告)赔偿。当天晚上,被告驾驶的车辆运输该批货物行驶在二广高速邓州市路段时,因爆胎车侧翻被后面的来车相撞发生车祸,导致原告货物花生米被辗轧毁损,柴油浸泡。经原、被告及鲁xx等搬运工人收集,被车辗轧38斤装138袋,被柴油浸泡的花生米38斤装30袋,40斤装36袋共计7824斤,每斤价6.8元折款53203.20元,事故现场搬运费1200元,损失共计54403.20元。该事故经公安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货物承运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原告货物及时安全运达目的地。被告李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豫RAxxxx号江淮箱式货车给原告运输花生米,途中爆胎汽车侧翻被后面来车相撞造成严重车祸,使原告花生米受损。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有货物承运人被告李某某承担。故原告邢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达不成协议,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方擎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