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乘车辆起纠纷 朋友伤人判管制

  发布时间:2012-05-25 16:20:39


    一被告人在乘坐客车回家途中,与他人发生口角。随后喊来朋友帮忙教训他人,结果朋友打伤他人,自己也落了个赔偿他人损失,被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的下场。

    2010年6月25日晚,被告人吴奇(化名)在乘坐豫Rxxxxx号客车从河南省南阳市返回南召县的途中,因琐事与同乘人员卢某发生口角。当客车到达本县皇路店镇一路口时,吴奇用手机喊来朋友张某(另案处理),张某上车照卢某左脸部打了一耳光。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卢某左耳鼓膜穿孔,其损伤系轻伤。2010年7月14日,吴奇与卢某达成调解协议,吴奇与张某一次性赔偿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元,卢某申请撤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奇因琐事结伙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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