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法院法官千里奔波审理一起艾滋病人林木犯罪案并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12-05-25 16:16:30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法院刑庭负责人吴罡与合议庭成员一道千里奔波到周口市太康县开庭审理一起艾滋病人盗伐、滥伐林木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某犯盗伐、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盗伐林木  2011年4月份,南召县留山镇东街村村民李孝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潘某某预谋后,利用潘某某患有艾滋病的特殊情况,由李孝勇出资,以潘某某的名义承包了位于南召县留山镇上官村岗上组七一水库东边的集体松树林一处、以南召县崔庄乡曹村村民李付生的名义,从南召县留山镇上官村村民刘国华处转包了位于该村岗上组坡跟后坡的集体松树林一处,由李孝勇等人砍伐出售后获利分肥。2011年5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李孝勇即组织南召县留山镇土门村村民朱聚才、李孝元等人对两处松树林进行砍伐,并组织南召县留山镇潘寨村村民许华龙、赵彦顺等人对砍伐的松树进行背运、装车。销赃后所获赃款由潘某某及李孝勇等人分肥。经林业部门计算:以上两处被砍松树共计立木材积26.15立方米。

    二、滥伐林木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南召县崔庄乡曹村村民李付生(另案处理)与南召县乔端镇八里坡村村民吴远新签订协议,由李付生出资3000元,共同购买了吴远新位于本县乔端镇八里坡村碾道组北坡的自留山林一处。2011年12月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潘某某及李付生即擅自组织工人对该处山林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计算:该处被砍林木共计立木材积27.4586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承包的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巨大;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伙同他人擅自组织工人砍伐本人购买他人的自留山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解应对潘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潘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方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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