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5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雷闪闪、邢晓昱借款合同纠纷,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邢晓昱存款17804元,需将扣划多余的2534.88元退回至被执行人邢晓昱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