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54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运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刘运红工资42064元,需为其保留生活费21032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