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286号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财政专项资金事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岫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豫1321民初45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李岫玲生活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李岫玲领取2026年2-7月份生活费用48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