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6)豫1321执恢527号

发布时间:2026-08-10 16:15:27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2026)豫1321执恢52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被执行人杨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豫1321民初16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杨奇的工资,需为其保留生活费180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0日


责任编辑:z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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