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2120号
关于南召县美陶瓷砖经营店与张娜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32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娜账户的余额,发放给申请人6655元,此笔案款发放到申请执行人南召县美陶瓷砖经营店经营者冀守平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南召支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