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6)豫1321执恢141号
发布时间:2026-08-04 16:29:32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41号
关于申请人尹延月与被执行人李岫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李岫玲生活困难,经双方协商,同意被执行人李岫玲领取2026年2-7月份生活费用48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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