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2030号
关于于松强与高广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8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广武的退休工资。因被执行人高广武年龄较大,无其他收入,且患有慢性疾病,其请求保留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及医疗费。现被执行人高广武提供了其儿媳蒋青青的银行卡号,将保留的最低生活费及医疗费案款5000元发放至其儿媳蒋青青的账户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