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524号
关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与任刘南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3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刘南征名下工资卡账户存款135831.76元,现刘南征申请保留生活费,故申请法院将生活费23400元发放至案外人梁潇予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