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214号
关于谷金忠与吉小燕、席云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民初4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扣划被执行人吉小燕名下的保险现金价值较多,案款发放申请人后剩余345.43元,现需将多余案款345.43元退回至被执行人吉小燕的银行账户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