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法院关于发放案款的公示 (2025)豫1321执恢343号
发布时间:2026-07-31 16:20:38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3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靳德峰被执行人姜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1民初28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姜昱工资卡内存款予以扣划,需给被执行人姜昱保留生活费12500元。故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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