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153号
本院执行徐福洪、曹小兵等人刑事罚没收入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32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部分财产。现在需要向被害人高兴富、罗吉勇、彭辉、王祖建、钟章文、陶兴国、张正吕、张丽、李天军、王礼毅、陈杰、余红枚、湛宝、徐佑飞发放案款,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