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恢527号
本院执行余海霞刑事罚没收入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到位部分财产。现在需要向被害人谷丰收、郝振英、郝振海、田正梅、杜浩、闫霞、龚建华、邓爱秀、李新、刘杰、王小玉、梅红玉、吕森、金中平、璩金玉、张长敏发放案款,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