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49号
本院执行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李小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小东的房产,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李小东唯一住房,需为被执行人李小东及未成年儿子女儿保留8年租金,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李小东为我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均被我院司法冻结,现需将唯一住房保留的租金转入其父亲李克典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