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13号
关于南召产聚区粉体原材料供应基地有限公司与杨小娜、南召县中弘钙业有限公司、皮中阳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1321民初1979号调解书、(2024)豫1321执异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委托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代收执行款,本院拟将该案执行款打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鑫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