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1810号
关于李建民与被执行人刘明德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6)豫1321民初2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刘明德名下39000元,交付于申请人30000元,缴纳执行费350,剩余8650元。被执行人刘德明因生活困难申请生活费,现发放于刘明德名下银行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