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5)豫1321执2465号
关于乔玉林与被执行人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1321民初1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张杰名下24000元,交付于申请人17000元,剩余7000元。被执行人张杰申请生活费,因被执行人张杰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交付于张杰兄弟银行账户下。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