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722号
关于申请人丁延生与被执行人章以庆、南召县仁强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1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丁延生系文盲且年岁较大,其本人从未办理过银行账户,无法将案款发放至申请人,现申请人丁延生向本院提交委托书及情况说明,现将案款2681.7元发放至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朋的账户。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