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 示
(2026)豫1321执恢19号
关于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东、潘召玉、王锋、孙庆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豫1321民初42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河南南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扣划被执行人王锋账户的8500元,发放到王锋提供的银行卡号用于生活费。扣划被执行人潘召玉账户的2971元,发放到潘召玉女儿张宜慧名下的银行卡号用于生活费。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10日